文档介绍: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掩护和改进情况,保障人体康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连续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执法、规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情况质量卖力,制定筹划,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步伐,掩护和改进大气情况,使本辖区的大气情况质量不低于国度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市、县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经贸、公安、工商、筹划、建立、市容、园林、交通、质量技能监督、修建治理等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治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都有掩护大气情况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情况的单位和小我私家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分及其事情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治理
第六条 大气情况质量成果区划,由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市筹划、筹划等部分,凭据都市总体筹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筹划分别,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凭据情况掩护筹划和大气情况质量成果区的要求,提出大气污染重点整治地区及整治目标、职责分工和限期达标筹划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治理制度。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不得凌驾国度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九条 市大气情况质量预报、日报、大气情况质量状况公报和其他大气质量及污染防治方面的信息由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分统一宣布。
第十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凌驾规定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和小我私家,必须限期治理,并在限期内定期向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分陈诉治理进度,定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度有关建立项目情况掩护治理的规定,建立单位应当向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分报批建立项目情况影响陈诉书、情况影响陈诉表大概情况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治理营业执照的,建立单位应当在治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建立项目竣工后,建立单位应当向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分申请建立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经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分验收合格的,该建立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凭据规定向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分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惩罚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能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实时申报。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凭据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拒报。
第十三条 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分查处大气情况污染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