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7
文档名称: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90KB   页数:1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雄 2021/6/16 文件大小:9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2012〕 304 号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夏宝龙
2012年11月17日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和使用农村供水及其相关管
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供水一 体化,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 用水安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饮用水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 任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资金的支持,鼓励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 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国土资源等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 工作,并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制订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供水 安全应急预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 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 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农村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农村供水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城乡一体化 和规模化供水工程。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列入县(市、 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 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给予 用地补偿。
第九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或者实施 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农村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或者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 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其中,日供水1000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 1万人以上的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水质化验设施。
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评价。农 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和有关规定。
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单村供水工程的施工,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
实施。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经有关部门组织清产核资、 明晰产权后,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农村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 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 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 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 有;单位(个人)转让农村供水工程的,其中政府补助资金转为政府投资 资金。
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建设资料,建
立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建设档案报送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建设 档案报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和村民筹资的,应 当按照规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工程建设的内容、筹 资情况、受益范围、工程预决算等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纳入城市供水管网 管理,由城市供水企业实施供水经营、设施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