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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6/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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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1)婚姻是男女***的结合 2)男女***的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3)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2、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二、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一)群婚制 1、血缘群婚制:低级形式。它排除了不同辈分男女之间的***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群婚制):高级形式。它将同胞兄弟姐妹间的***关系排除在外。群婚制是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标志。(二)对偶婚制有固定的主夫或主妻。(三)一夫一妻制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自然属性 1、生理学特征男女***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生物学特征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二)社会属性 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 2、婚姻家庭关系受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四、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3、教育职能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历史发展(一)奴隶、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奴隶社会基本没有成文的法律,主要靠礼教和****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从本质上说就是维护当时的父权制度,妇女没有任何自由可言。到了封建社会就逐渐产生了有关婚姻家庭的成文法,如战国时代李悝的《法经》;汉代萧何的《九朝律》;唐代的《户婚律》;同时结合礼教的约束作用,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父权之上的家庭思想。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从汉代到唐朝一直到清朝都有“七出”和“三从四德”之规定。(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清朝末年,受西方新兴的思想的影响,大批青年学生追求婚姻自由,但由于传统婚姻观念仍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的《民律草案》以及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仍带有典型的封建婚姻家庭色彩。(三)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39 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1942 年《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 1949 年《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等。多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还有如禁止租妻、伙同娶妻、抢婚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 1950 年《婚姻法》 2、 1980 年《婚姻法》 3、 2001 年《婚姻法》 2001 年《婚姻法》的重大立法突破: ( 1)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以及“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 2)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 3)修改了夫妻财产所有制度,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约定形式等,扩大了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附条件的相互扶养义务。( 4)具体化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增加了离婚时对家务劳动价值评估的规定。三、婚姻法的渊源及调整对象(一)婚姻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 4、地方性法规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6、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二)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第二,公民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结婚、何时结婚。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第二,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个体婚姻形式。 1、反对“同性婚姻”; 2、禁止重婚; 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1、男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允许有任何性别歧视; 2、男女平等既包括权利上的平等,也包括义务上的平等。 3、父与母、子与女以及其他不同性别的亲属间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