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郑州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公司代表权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公司代表权制度的完善
姓名:程群爱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罗晓静
20030401
内容提要本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导言部分阐述了研究公司代表权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一部分介绍了代表权的法理基础。从法人的本质问题出发,指出法人拟制说对应的是代理说,法人实在说对应的是代表说。德国法上之所以确立代表权制度是因为两大法系对代理的理解不同。从实际效果考察,大陆法系的代表说与英美法系的代理说并无实际的不同。但从体系的连贯性和法律文化传承的角度讲,第二部分介绍了公司代表权的基本内涵及其行使形式。在代表权的基本内涵问题卜,阐述了代表权的定义、代表权的性质,并对与代表权易混淆的业务执行权进行了甄别。在代表权的行使形式问题上,。第三部分介绍了公司董事与监事代表权问题。在董事会与董事的代表权问题上,阐述了董事会与董事的职权,介绍了表见代表董事,并指出了我国公司法应赋予董事的公司代表权以及应融进表见董事代表制度;在监事代表权问题上,介结语部分是作者对法定代表人的制度性反思。正文分为三大部分:我国借鉴德国法的规定采纳代表说更为合理。别,并介绍了单一代表权制和共同代表权制以及章程约定的代表权的行使;介绍了各国对代表权行使形式的法律规定,并阐述了我国公司代表权形式的弊端及完绍了我国设立监事代表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公司立法赜诖砣ㄖ贫鹊牧街痔度,并指出了我国公司法应赋予监事会享有公司代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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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表权制度研究公司代表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兼论我国公司代表权制度的完善导言第一部分公司代表权问题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问题。我国对代表权问题的规定很明确: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国实行的是法定的唯一代表权制。这种代表权制的规定过于僵化,它既不利于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做出合理安排,也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是仅董事长能代表公司吗履芊翊砉他们代表公司的依据是否相同夤法对此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啾冉隙裕庵种贫扔泻斡帕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谁来行使代表权砣ǖ男灾适鞘裁这些都是理论性十分强的问题。可见,公司代表权问题是一个颁具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问题。传统的法学研究尽管对此有所涉及,但很零散,只是简单地将之与代理制度进行比较,认为其类似代理制度,类推适用代表制度的规定,并未认清其独立的制度价值。对于为何法人要对特定的自然人的行为负责的法理机制缺乏清晰明确的阐述。本文拟对代表权制度进行一必要的梳理,并针对我国实证法上的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法定唯一的代表权制度提出质疑。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通过对国外立法与我国相关立法背景的历史考察,来探究我国公司代表权制度方面的问题,从而提出同时,代表权制度的设计使法人能够像自然人一样活动自如。这种制度的机制是什么为。么将法人机关担当人的行为归于公司砣ǖ姆ɡ砘∈鞘裁代表与代理有何不同自己的思考。一、法人拟制说与法人实在说谈到公司代表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就不能不提及德国法学史上著名的关于法人本质的历史之争。法人理论之争,为近代法律学上最大的争论之一,同时也成为近世法律学上的众矢问题。
之的。纬杀冉嫌写硇郧艺敕嫦喽缘牧街止鄣闶欠ㄈ四庵扑涤敕ㄈ耸翟谒怠S捎诜ㄈ四说之争,或代理说与代表说之争。ɡG笠蝗ɡ魈澹纸袼械娜硕加凶矢癯晌Hɡ主体,但不仅个人是权利主体,两且还有社团,即由多人结合形成的团体。人们设法将它作为“法人”与自然人相对立,它使一个由来已久的法哲学争议至今悬而未决:即这种法人的人格是否依据法律而产生、“拟制”或己先存在,它们是否仅相对于法律存在乓徊剿担此处便产生一个问题,即如果法律的确严格地将团体的权利和其成员的权利区分开来,那么团体的利益是否要完全地融入在其成员的利益之中,而且,这种法律上的区分是否也因只不过是技术上的理由而区分。杂谏鲜鑫侍猓ㄈ四庵扑涤敕ㄈ耸翟谒底龀隽私厝幌喾吹幕法入拟制说起源于罗马法,主要代表人物是封·萨维尼D庵扑等衔#ɡ务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法人之取得人格,乃依法律规定拟制为自然人而来,法人在性质上为为只限于自然人个人方为权利义务之主体,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其本身并无意思,其纯系在法律世界上存在。虼耍ㄈ死嗨朴谖扌形D芰Φ淖匀蝗嘶蚍枳樱匦敫葑橹蚊淖匀实在说强调法人系社会生活上的实体。至于此实体的性质,有人认为法人乃社会有机体,相对于个人的自然有机体,故法人亦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也有人认为法人的独立实体为法律上的组织体。根据法人实在说,法人不仅仅具有权利能力,而且法人本身是一个具有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现实的整体人”。这一“社会体”并非由机构来代理,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