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刑事控告书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事项
1、依法追究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新都派出所所长陈高才及其办案人员许毅、李群包庇黑恶势力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调查掌飞的司法鉴定(因其伤是陈旧伤)。
3、依法请求对控告人丈夫戴丙宏的受伤情况给予鉴定,并赔偿医疗费1万多元。
事实与理由
2015年3月25日上午控告人丈夫戴丙宏的民事上诉案件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约9时由被上诉人召集的以掌飞为首的多名闲杂人员早已守候在法院审判大厅电动玻璃门外,待庭审结束后,便将刚迈出大厅门的控告人丈夫戴丙宏衣服撕毁并实施殴打,对其腹部连踹数脚,期间头部也遭袭击对耳朵造成严重损伤(后医检报告显示重度耳聋)随后当事人立即报警,办案人员许毅及李群约10时到达现场,却草草询问处理,后见控告人丈夫腹部疼痛不已,便将其送至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急救,而此刻行凶者掌飞却故作病态要求随同警车去医院检查,到院后却仅拍了一张CT,其余住院或是拿药一事未做,但此时受害人情况紧急,腹部疼痛难忍且胀成鼓状,多名医生同时会诊,决定将其肠胃降压排气,大约7小时才脱离生命危险,并需留院观察7日。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2015年4月12日,受害人即控告人丈夫向副所长许毅请求鉴定,他们收下相关材料并允诺鉴定,至6月12日却未出任何鉴定结论,只口头告知你方不符合鉴定,后将请求材料退回,我方多次请求无果,却被告知对方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让控告人丈夫签字认可,并且劝其电话取得对方谅解同时赔偿20万元。
2、2011年6月19日,因掌飞被他人殴打致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眼部软组织肿胀(附:阜宁县人民医院2011年6月19日,22日CT报告单二份为证,并有住院记录,同时经由阜宁县公安局城南新区派出所处理案件并鉴定,报告显示受伤处构成轻伤)因此2015年3月25日10时左右掌飞在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找人进行的CT检查均属陈旧伤,而被控告人却以此冒充新伤,办案警员许毅、李群不据事实,武断办案,包庇纵容涉黑人员寻衅滋事,给予被控告人掌飞违规的司法鉴定。
3、2015年11月16日,相关办案人员及所长于密谋多日的阴谋终于得逞。鉴定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