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竹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
交易(BEST 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竹炭现货交易而达成的
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
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
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
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商品名称:竹炭
商品代码:B50017
二、数量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竹炭数量(单位:
吨): 。
三、订货价格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竹炭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
_________ 元(人民币)/ 吨。
四、交收地点
本合同项下竹炭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交收厂库,该商品交收厂库详见
交易所公告。
五、交收时间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竹炭申报交收,交
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竹炭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
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标准品质量要求为:符合国标 GB/T 26913-2011 规定的直径为 5—10 毫
米的颗粒碳的合格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遵照 GB/T 26913-2011
要求,并满足灰分 Ad/%:≤;固定碳 FCd/%:≥;水分含量 Mt/%:≤
等要求。
竹炭产品的交货状态为包装,每包 25 公斤,每包应坚固捆扎不要散包,
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批号及包重。买方如有其它包装需
求,可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竹炭,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质
量品级的竹炭组成。
竹炭《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自开具日期起 1 年,有效期满后该存
货凭证自动注销;货主可重新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合格后方可再次生成《厂库存
货凭证》。
竹炭指定生产企业及指定交收品牌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七、保证金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
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竹炭现货交易结算
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 20%。
八、货款结算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
海商品交易所竹炭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