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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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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引言
1. 《收购守则》和《股份购回守则》的性质及目的
证监会经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发出《收购守则》和《股份购回守则》。
两份守则的基本目的,是要令受收购、合并和股份购回影响的股东得到公平的对待。为了令股东得到公平的对待,两份守则规定股东必须得到平等的看待,又规定必须披露及时和足够的数据,以便股东能掌握充分资料,就要约的利弊作出决定,及确保受收购、合并和股份购回影响的公司的股份,可以在公平及资料获得充分披露的市场上进行交易。此外,两份守则又提供了有秩序的架构,以管限收购和股份购回活动。
两份守则并无法律效力。两份守则在制订时尽可能采用非技术性语言,因此不应当作成文法规来诠释。两份守则代表着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证监会就进行收购、合并和股份购回时,可以接受的商业操守及行为标准的共识。由于委员会各委员代表着多方面的利益,委员会在诠释两份守则时所作的裁定,正好反映上述的共识。其它主要的金融中心亦正沿用相类似的商业操守及行为标准。
有意利用香港证券市场的人,在进行有关收购及合并和股份购回的事宜时,必须根据两份守则遵守适当的操守标准。否则,他们可能会发觉本身会遭受到制裁,因而无法使用这些市场的设施。《上市规则》已明确规定,上述两份守则必须予以遵守。
两份守则规定的责任适用于:-
(a) 受两份守则管辖的公司的董事;
(b) 试图取得或巩固受两份守则管辖的公司的控制权的人或群体;
(c) 其专业顾问;
(d) 以其它方式参与两份守则所适用的交易或与该等交易有关连的人士;及
(e) 积极地从事证券市场活动的人。
此外,任何其它的人就收购、合并或股份购回向股东发出通告或广告时,必须极度审慎地行事,并在发出通告或广告前,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
鉴于两份守则属于自律守则,财务顾问及其它专业顾问的角色及责任尤其重要。他们的部分责任,就是按照任何有关的专业操守规定,尽一切合理的努力,确保其客户明白及遵守两份守则的规定,并透过响应执行人员、委员会或收购上诉委员会作出的查询,以达到这个目的。因此,财务顾问及其它专业顾问均必须具备所需才能、专业知识和足够的资源,藉以发挥其功能和履行其在两份守则下的责任。如财务顾问对本身能否符合这些规定有任何疑问,应事先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如执行人员认为某个财务顾问无法符合这些规定,执行人员可能不会允许其以财务顾问身分行事。在这种情况下,财务顾问可以要求委员会审核执行人员的决定。财务顾问亦必须注意利益冲突的问题(见两份守则的附表VII)。
两份守则与收购、合并或股份购回(视属于何种情况而定)在财务上或商业上的利弊无关;这些都是由公司及其股东考虑的事宜。
计划进行收购、合并或购回本身股份的公司,应先了解适用的公司法规定(如有),而这些规定可能会影响该公司进行建议的交易的能力。
2. 一般原则及规则
两份守则采用一套共通的定义及一般原则。一般原则基本上是在进行收购、合并或股份购回时所须遵守的良好操守准则的声明。一般原则所使用的是含义广泛的普通用语,并没有界定其准确的应用范围或界限。执行人员及委员会根据一般原则的精神来应用该等原则,及可以透过修改或放宽守则条文的语言所产生的效果,以求达到一般原则背后的目的。
除了一般原则之外,每份守则都载有一系列规则,其中有些实际上扩充一般原则的内容和载述一般原则应用的实例,其它的规则是管辖特定类别的收购、合并或股份购回的程序规则。虽然规则所使用的语言较一般原则的详细得多,但它们像一般原则一样,都必须经过诠释才能达到其背后的目的。因此,每份守则都可通过一般原则,适用于任何规则中未有涵盖的特定情况。因此,必须遵守规则的精神及其具体条文,而执行人员及委员会如认为在某个案的特殊情况下,严格执行规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限制或沉重的负担,或在其它方面造成不恰当的情况时,便可能会各自修改或放宽规则的执行。
为协助读者诠释规则,在适当处已加插注释,就执行人员和委员会通常会怎样诠释两份守则提供指引。
执行人员和委员会亦按照执行人员和委员会根据两份守则作出的裁定,或其前身收购及合并委员会 (the Committee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 以往所作的裁定,来诠释每份守则。
3. 两份守则的修订
证监会在咨询委员会后,可不时修订或扩充两份守则。
4. 两份守则适用的公司及交易
两份守则适用于影响香港公众公司及其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