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修订本) 的通知电安生[ 1996 ] 374 号为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电业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 提高职工素质, 我部对原电力部颁发的《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乾地了修订,现颁发试行。本制度适用于各发电厂、供电( 电业) 局、电力试验研究所和中心调度局(所) 等电业生产单位。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培训工作,加强管理,要配备专责培训工程师;建设必要的培训基地;制定规划和措施。有关职能部门要经常督促、检查、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本制度颁发后, 原电力部 1981 年颁发的《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同时废止。试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中电联取得联系。附件: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1996 年6月 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电力工业发展需要, 全面提高电业生产人员素质, 实现生产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经济、文明、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电业生产人员的培训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 是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和创一流企业的重要内容, 应纳入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要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培训工作;要与生产任务一样进行考核、奖惩。第三条网、省局教育、劳资部门应归口管理生产培训工作; 基层企业应明确生产培训机构, 具体管理生产培训工作。网、省局要建立生产技能培训吣,基层企业要建立生产技能培训基地。第四条要建立、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 生产人员必须“先培训, 后上岗”。第五条生产培训经费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支出,亦可从生产费用中列支,新(扩) 建厂(站) 培训经费由工程投资中单列的培训项目中支出。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电业生产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培训。第二章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及其职责第一节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第七条生产培训工作人员 1网、省局的生产培训工作, 应由主管生产或人事工作的局长领导,配备 1~2 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培训工程师。 2 发电厂、供电局的生产培训工作原则上由主管生产的原(局) 长负责,配备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培训工程师 1~2 名。 3 分场( 车间) 、工区( 县局) 设专(兼) 职培训工程师(员) 负责培训工作。 4 班组设兼职培训员,在班组长领导下开展培训工作。第八条培训工程师应由熟悉生产情况, 并有一定组织能力, 接受培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培训工程师为生产技术人员应纳入生产系列管理。第二节网、小局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九条网、省局教育培训部门职责 1 应认真贯彻上级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 2 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和生产发展的需要负责编制全局性生产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预算,经初审编入全局教育培训规划、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教育培训费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