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申 请 书
申请人:兴仁某某学校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系校长。
请 求 目 的
请求税务机关依法免除我校 2012 年至 2014 年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并对我校企业所得税施行免税政策,免除自
2012 年以来的企业所得税。
事 实 及 理 由
我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于 2004 年 8 月设
立(幼儿园于 2011 年 9 月设立),是一所以中小学教育、学
前教育为一体的民办学校;经民政部门核定,我校被定为民
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具有社会公益性特征。我校现有在校学
生 2860 余人,在职教职员工 236 人。建校十余年来,在各
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逐步
得以发展、壮大,为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并为解决社会劳动就业难题贡献了一定力量。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企业法人应尽的义务。 2015 年
11 月 9 日,贵局向我校作出仁地税补通字第 1 号《日常检查
补(退)税通知书》 ,该通知书称: “你单位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有关纳税事项经检查,应纳地
方各税(费、基金)额 元,已纳地方各税(费、
基金) 元,减免地方各税 (费、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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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应补(退)地方各税(费、基金)额2012 年房产税
元,土地使用税 元,企业所得税 380874 元; 2013
年房产税 元,土地使用税 元,企业所
得税 元, 代扣个人所得税 374292 元;2014 年房
产税 元,土地使用税 元,企业所得税
元, 元⋯ ⋯ ”。我校接到通知
后,本应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纳税义务,但因 2010 年幼
儿园及今年二期工程项目建设使我校增添巨额债务,现已无
力承担纳税义务。
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
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4)39 号第二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
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 2011)25 号第二条第三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民
办学校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举办的学历
教育按规定取得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
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
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贵局作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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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依法属于免征的范畴,望贵
局给予免征。
关于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要求获取合理回报的民
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税收政策,公办学校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