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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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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探讨.doc

上传人:小雄 2021/6/22 文件大小:8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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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探讨
杨新莲
一、 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庭前证据交换,又称庭前证据开示,也有的称之为庭前证据听证。是指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当事人 就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发表认可或不认可等意见的活动。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原因 有二个,一是经过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二是对于证据较多、案情 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依职权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我国的《民事 诉讼法》虽然规定了 “审理前的准备”,但没有将证据交换纳入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只是对证据交换的启动、程序的组织、开示的范围、开示的时间、次数以及对于其结果的效 力等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在第5条“开 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7、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是将证据交换作为个别案件庭前准备工作中的一项,但并非必经程序。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目前在审判 实践中的证据交换无法可依的局面,尤其是由于缺少对证据开示结果的效力的规定,更使得庭前证据交换 程序显得可有可无。因此完善证据交换法律制度很有必要。
二、 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操作规程
(一)审查立案时,要求原告将用以支持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来源、证据种类、证明方法、证明对象等 在起诉时一并阐述清楚,并制成证据目录提交法院,以便让对方当事人及时准备证据。同时要求原告根据 被告的主张与声明在答辩期间内相应地提出一些证据主张或声明。法院在收到当事入的诉状或答辩状的同 时告知当事人有关证据交换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案件是否需要组织证据交换以及交换的
时间、地点等,山立案庭在送达过程中确定,并告知当事人。凡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 人进行庭前证据开示。证据较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二) 证据交换的时间确定在答辩期满后至开庭审理前。证据交换由立案庭的审判员一人主持,由书记 员将证据交换的过程记录在卷。证据交换时,由当事人或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
在证据交换开始前应当征求当事人是否要求主持人及书记员回避,并告知当事入关于证据交换结果的 法律效力和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无正当理由柜不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问题。
(三) 证据交换原则上应当围绕诉、辩双方在诉辩过程中所主张的事实以及所依赖的证据进行。证据交 换时,首先由原告就自己在起诉时列举的证据种类和证明方法提交相关的证据,然后由被告针对原告的举 证发表认可或不认可的意见,并陈述理由。被告反驳的,由被告就自己在答辩过程中列举的证据种类和证 明方法提交相关的证据支持自己的反驳意见,并由原告发表认可或不予认可的意见,同时陈述理由。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在开庭审理时直接予 以认定或确认其证明效力。
(四)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认可的证据和事实,在庭审中又反悔的,除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足以推翻以 外,不予支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意见的,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该方当事人承担。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统计并记录在卷,经当事人确认后,整理好双方争议的焦点。
当事人在庭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