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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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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1793540367 2014/7/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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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廊坊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廊坊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廊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研究内容按期完成,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河北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廊坊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廊坊市科技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专项资金计划等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程序之一,是对项目是否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目标、经费是否合理规范使用的考核与评价。廊坊市科技计划项目在计划任务目标完成后,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制度,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廊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项目验收分重大项目验收、重点项目验收、一般项目验收。单体项目资金支持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为重大项目,单体项目资金支持额度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单体项目资金支持额度在20万元以下和自筹资金项目为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验收由市科技局计划财务科和项目主管科室共同组织实施。一般项目的验收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组织实施,或委托各县(市、区)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实施。
市科技局纪检监察室对项目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函审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
会议验收:由5名或5名以上专家组成验收组,采用会议方式,通过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函审验收:由5名或5名以上专家组成验收组,通过网络或通信等方式,审阅验收资料,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后,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审核验收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或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形成验收意见。
第八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涉密项目验收原则上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一般项目可以申请会议验收、函审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
第九条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经济、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验收专家原则上由市科技局在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需在任务合同书或经批准的项目申请书规定实施期满后半年内完成验收。如不能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延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完成日期后1年。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要进行调整的,按市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项目需要终止的,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