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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走出去)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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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走出去)认定办法.docx

上传人:012luyin 2016/6/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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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走出去)认定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推动我省纺织行业健康发展, 促进纺织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鼓励纺织企业“走出去”, 加强对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 以下简称“扶持资金”), 用于扶持和激励纺织企业境外投资、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等。第三条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海外纺织工业园区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纺织企业集群,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加工区、工业园区等, 可用于引导和吸引中国纺织企业进入该区域投资办厂。(二)支持有实力的纺织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设厂,实现原产地多元化,单个项目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 50 万美元。(三)支持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省内纺织企业在 2 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 3 家以上境外企业( 专卖店、贸易公司、营销机构等), 或在同一国家或地区设立 5 家以上境外企业组成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组织体系。(四)鼓励引导国内企业群式投资,由纺织上下游企业在境外的一定区域内集群式投资, 从而实现优势互补, 获得竞争优势。企业总数应多于 5家、且累计投资额大于 1000 万美元, 或投资企业总数不足 5家、但累计投资额大于 2500 万美元。对为引导纺织企业“走出去”提供组织、协调、服务的中介组织和龙头企业给予适当支持。第四条申请扶持资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在我省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近 5 年内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三)境外投资项目需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且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 项目依法生效。并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省外经贸厅和省外管局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四)园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要有相应的投资实力、资质、管理经验和人才; 为纺织企业“走出去”提供组织、协调、服务的企业或中介组织, 应为设立 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或中资中介服务机构。第五条资金扶持的标准(一)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 1、实施单位在境外建设或参与建设的纺织加工区、纺织工业园区等, 根据园区建设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中方投放比例、吸引国内纺织企业数量等给予专项补贴,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对实施单位为建设境外项目投保的境外投资保险保费给予补贴, 补贴比例为 50% 。(二)纺织企业“走出去” 1、对纺织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给予补贴, 前期费用指定项目在所在国注册( 登记)前, 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评估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翻译费等。 2 、对纺织企业在境外投资租赁或购置土地、标准厂房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对纺织企业为境外投资项目投保的境外投资保险保费给予补贴, 补贴比例为 50% 。4 、对境外纺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场地租赁、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人员聘请、购买相关资料等费用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 50 万元。 5、对纺织企业境外项目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产品认证费用进行补助, 补助比例为 50% 。6、对纺织企业境外项目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