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 、县(市辖区、县级市、旗)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2―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 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 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3―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在火灾多发季节,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 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 应当按照行政许—4―可有关规定受理。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 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 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 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 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5―(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 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