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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低保单亲家庭定额生活救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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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低保单亲家庭定额生活救助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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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低保单亲家庭定额生活救助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特困低保单亲家庭定额生活救助管理办法》来源: (武民政[2007]134 号) 【摘要】救助对象:本办法所称特困低保单亲家庭,指因丧偶、离异或其它原因致使家庭结构残缺, 由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且持有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上“两证”简称低保证)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定额生活补助标准:(一) 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七个中心城区纳入城市低保的特困单亲家庭,每户每月定额补助 50元。(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六个远城区纳入城镇低保的特困单亲家庭,每户每月补助 40元。(三)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洪山、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纳入农村低保的特困单亲家庭,每户每月补助 20元。(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城乡特困低保单亲家庭定额生活补助金,分别按上述标准执行。审批程序:(一) 由特困低保单亲家庭中的父亲或母亲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指申请人及子女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 社区居民委员会( 或村民委会员) 自收到申请起 5 日内, 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 5 日内进行复审, 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将复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四)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起 5 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审核及对象的审批。发放办法: (一)七个中心城区和六个远城区城市(城镇)特困单亲家庭定额生活补助金实行按月发放。(二) 经批准享受定额生活补助金的农村特困单亲家庭实行按季发放。(三) 定额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附则:本办法自 2007 年 10月1 日起施行。《特困低保单亲家庭定额生活救助管理办法》来源: (武民政[2007]134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推进困难群体分类施保和重点保障, 切实保障特困低保单亲家庭成员基本生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困低保单亲家庭,指因丧偶、离异或其它原因致使家庭结构残缺,由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且持有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上“两证”简称低保证)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第三条凡持有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低保证的城乡特困低保单亲家庭, 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享受定额生活补助。第四条定额生活补助标准: (一) 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七个中心城区纳入城市低保的特困单亲家庭,每户每月定额补助 50 元。(二)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六个远城区纳入城镇低保的特困单亲家庭, 每户每月补助 40 元。(三) 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洪山、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纳入农村低保的特困单亲家庭,每户每月补助 20 元。(四)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城乡特困低保单亲家庭定额生活补助金,分别按上述标准执行。第二章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