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信用证单证审核中的风险问题探讨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它使银行信 用介入商业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 的矛盾,满足了进出口双方加速资金周转的愿望,故在国 际上得以广泛应用。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 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 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大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 因信用证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此起彼伏。在信用证业务 中最关键和最复杂的环节是单证审核,由此而产生的纠纷 也最多。根据国际商会(ICC)的统计,在其收到的以信用 证方式结算的投诉中,涉及单据问题的案例所占比例高达 43%.本文试图对信用证单证审核中的风险问题进行探讨。
一、信用证自身的理论缺陷一一“纯单据性”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缺陷是风险形成的根源所在。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纯单据业务,它针对的是单证文件而非 货物。这一 “独立抽象性"原则(t hePrincipl eofAb— stra ctionandln dependence )体现在 UCP500 (国际商会 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 条规定中:“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 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
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钞票、名画 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信用证或是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 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从我国的实际 看,最常见的是出口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 物巳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 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 符(UCP 500第3条)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 (出口方)所提供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进口方和银行 都是很危险的。除了假提单外还有其他一些欺诈形式,如 买卖双方互相勾结,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签订高价购 销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双方伪造全套单据, 通过议付诈骗银行资金,待银行发觉,诈骗者已携款逃跑 或宣告破产,即使银行拥有物权,也因货价高估,无法抵 付已付出的款项。除这种构成刑事犯罪的诈骗外,各方当 事人很容易利用信用证”纯单据性“的特点钻空子,以获 得对自身有利的结果。比如当市场不景气的时候,进口人 和开证行往往对单据百般挑剔,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 提出异议,拖延甚至拒绝付款。
可见,信用证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 则与程式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以及各方当事人谋求 自身最大限度的利益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造成大量的 争执和纠纷,是风险形成的源头。
二、关于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核原则的争论
针对上述情况,各当事人尤其是从事外贸结算的银行, 如何把好单证审核关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损失,这就涉及 到单证审核原则、标准的问题。关于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 的原则,长期以来存在严格符合原则和实质一致原则两种。 所谓“严格符合"原则(th eDoctrineo fStrictCom pliance)是指单据就像是信用证的“镜子影像”(Mirr or Image) 一样,单据中的每个字、字母皆必须与信用证中 的写法相同,否则即构成不符点。通常将其归纳为“单证 一致”和“单单一致”,即单据表面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单据之间表面必须互为一致。所谓“实质一致”原则
(thePr incipleofS ubstantial Compliance )是指允许受 益人所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有差异,只要该差异不损害进口 人,或不违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 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做法,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中做出如下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 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 UCP历经 几次修改,但其条例中对单据审核须把握的标准却始终如 一,严格规定单据的“表面一致”是单据审核的唯一依据。 然而在实务中,对这一原则的把握是一大难点,造成大量 的不符点问题和诉讼案件的激增。试举一例说明。
我国作为出口方向西欧销售重晶石粉,出口合同使用
的品名为“Baryt esinpowder ",收到的信用证中规定的品 名为"Bary teinpowder ",少了一个“s”。“Barytes”与 “Baryte”原本可以通用,我方按照合同品名缮制发票, 并以此向开证行索偿,却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开证申请人 不接受“商品的描述与信用证的品名不同”的发票。实际 情况是,装运时,西欧的重晶石粉的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下 降。后几经争取,我方被迫同意降价后进口人才付款了案。
由此看来,“严格符合原则”在实务中的基本意义是银 行有权对没有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或其他单据文件的单据 拒绝支付货款。这种拒付现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