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9
文档名称:

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试行.docx

格式:docx   大小:49KB   页数:2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试行.docx

上传人:Celeste_18 2021/6/25 文件大小:4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试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试行
湖南省建设厅、省规划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房[2008]460号)
各市州房(地)产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
  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第五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价格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状况、家庭结构、人口和收入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做好项目储备,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以集中供地、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或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等方式筹集。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依法通过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确定专门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参与招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参加招投标中标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应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省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