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居民供用电合同
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用电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供电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
(一) 用电地址:。
(二) 用电容量:千瓦(安)。
(三) 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 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第二条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一) 供电人以交流50赫兹、电压 伏(单相/三相)电源向用电人供 电。
(二)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状况下,供电人供给用电人的供电质量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 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人应提前 7天通知用
电人或进行公告;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 限电的,供
电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应急预案或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 后,供电人应尽快恢复供电。不能尽快恢复供电的,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第三条用电计量
供电人应当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或供用电双方协商 同意的地点,安装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人使用的电力电 量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用电人不应在表前堆放影 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或 过负荷烧坏等情况,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 现故障或灭失的,由用电人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电人负责 维修或更换,不收费用。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期间用电量,由双方根据 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协商确定。
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 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检定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 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先按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交纳电费,检定结果 确定后,供电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第四条电价及电费结算
(一) 用电人选择执行以下第 种电价: 生活用电峰谷电价。
(二) 供电人应当按照录,向用
电人计收电费,并采用 等简便有效方式,便于用电人查询电价、用电量、电费和 支付情况等信息。
(三)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和结算 方式,在 日前足额交付电费。
第五条用电安全
用电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触电、漏电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并负责运行维护。
第六条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为(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供 电人产权部分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 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 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电价、迁 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的,应先行结活电费,并携带有关申请和证明文 件,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供电人在本合同外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