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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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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21/6/26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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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草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嘉峪关草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草湖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科学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草湖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草湖湿地公园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草湖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第四条草湖湿地公园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甘肃嘉峪关草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园区总面积1379公顷(),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示后标界立碑。
第五条草湖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草湖湿地公园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湿地保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七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草湖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草湖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嘉峪关市草湖国家湿地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湿地办)是市政府设立的草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草湖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编制草湖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湿地修复与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实施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环保等执法监督;
(三)负责草湖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与建设等工作,按照《总体规划》参与草湖湿地公园内建设内容的预审工作;
(四)组织实施草湖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草湖湿地保护和管理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结合护林防火和灾害防治等工作,采取封闭轮休、限制进入等保护管理措施;
(五)负责开展草湖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科研活动;
(六)负责草湖湿地公园范围内基础设施管理、环境整治等工作。
第八条长城区及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草湖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甘肃嘉峪关草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草湖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条《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在草湖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笫十二条草湖湿地公园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保护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