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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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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阮成发 二0—一年一月十日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 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 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 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 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 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 属地和分类管理。
第六条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租赁当事人户籍管理。
工商、税务、国土规划、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和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综合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根据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委托,具 体负责采集辖本社区(村)和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房屋租赁信息、受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 备案的申请、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人口管理服务等工作,其人员及办公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 障。
第八条市、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作机制,加强房屋租赁和治安 管理。房屋租赁信息实行统一规划、动态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信息 交换共享机制。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九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 有重大安全隐患或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危措施确保住房安全的;
(二) 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 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 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十一条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执行 由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
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由租赁双 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协议租金。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社 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 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资料不全的,社区(村)出租房屋 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出租人补齐。
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将相关备案材料移交辖区房管部门和公安部门。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应当自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