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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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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docx

上传人:cjl201702 2021/6/26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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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 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 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 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 2006 年 7 月 1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公布根据 2010 年 12 月 21 日浙江省人
民政府令第 284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18 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1 年 12月 31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93 号公布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等 14 件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4 年 3 月 1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21 号公布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浙江
省林地管理办法〉等 9 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2015 年 12 月 28 日 浙江省人民政
府令第 341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 23 件规章
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
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洋、放射性、电磁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在发展中落实环
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发展,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实现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
制, 制定任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 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环境
质量水平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和环境污染防治,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 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向, 建立健全
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保障对环境污染防治的投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工
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 受本级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法承担排污申报的登记、 排污费征收工作, 调
查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并提出处理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
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配备专职人员,
保障资金投入,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经济和信息化、 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