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106-96)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H96的通知水科技[1996] 386号 根据1991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以部水利管理司为主编单位制订 的《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 称和编号为:《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106—96。本标准自1996年12月1日起
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管理司,并由其负 责解释。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6年8月26日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Design criterion of reservoir management SL 106-96
1总则
为加强水库管理,保证水库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按照 基本建设必须为工程管理创造条件的原则,要求设计中应具有为水库生产、经营管理 以及职工生活所必备的管理条件和设施,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丁编制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设计。
加固、改建、扩建、续建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应在充分利用原有管理设 施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增建完善管理设施。
本规范规定的水库工程管理设计内容所需要的投资, 纳入水库工程设计总
概算,并与工程同时完成。
本规范应与已颁发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配套使用, 凡本规范未做规
定的,仍按有关规范执行。
2管理机构
按照水库管理等级规定(),确定水库主管部门的级别。据此,确 定与主管部门级别相适应的水管理单位的机构规格。 规格水库分等指标水库主管部门级别水库总库容 (m3)水库坝高(m)防洪灌溉面积
(万亩)供城镇及工矿企业用水水电站装机容量 (万kw)保护城镇及工矿区保护农田
面积(万亩)大(I)型〉10特别重要> 500> 150特别重要〉120省级大(H )型10〜 180及以下重要500〜100150〜50重要120〜30县级以上中型1〜 100〜3050〜5中等30〜5县级以上 注 按上表划分水库管理等级时,如有的水
库库容届一个等级,而防洪保护城镇及工矿区、保护农田面积等其中一项届上一个等 级或坝高超规模,则可认为是本档次的重要水库,其主管部门等级可按提高一级确定。
依据水库管理单位的规格、工程特点和有关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 设置水 库管理单位机构,并按精简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
3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根据水库工程管理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和当地情况,在水库工程设计 中,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应包括:工程区和生产、生活区 (含后方基地)。
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大坝、输水道、溢洪道、电站厂房、开关站、输
变电、船闸、码头、渔道、输水渠道、供水设施、水文站、观测设施、专用通信及交 通设施等各类建筑物周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
(1)山丘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水库 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丁 150m⑷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
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丁 200m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中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