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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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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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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 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 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届 工程;
(二)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规模标准为: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办法第
(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五条 项目分标应符合水利工程的特点,不得故意肢解项目进行分标,以逃避招标。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 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十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
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和实施细则;
(三) 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 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 组建、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
督。
省水利厅设立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 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 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 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五) 各设区的市水利(水务)局设立的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各级
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是具体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内容包括:
(一) 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 派员监督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
(三)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
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四) 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第十条水利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行政执法监
察。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投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一) 按照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规定及国家颁布的企业资质(资格)标准,选择投
标人;
(二)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选择中标人;
(三) 接受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