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下同)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办法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第五条项目分标应符合水利工程的特点,不得故意肢解项目进行分标,以逃避招标。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七条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省水利厅设立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 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五)各设区的市水利(水务)局设立的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是具体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派员监督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三)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