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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出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法律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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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出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法律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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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出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法律适用
试析出嫁女村民资格的认定及其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法律适用 (转载于刘福清法官)
发表时间:2010年08月12日 阅读次数: 1198
作者信息
天津-和平区张新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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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相继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兑现到每个承包户手中,承包户中的家庭成员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引发纠纷提起诉讼呈现剧增的势头,此类案件中,尤以出嫁女起诉要求分配的案件居多。出嫁女是否属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主体或是否具有分配的资格,以及如何把握分配的标准,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如何界定出嫁女的分配资格和分配适用标准是困扰司法实践的疑点和难点问题,由于各地法院认识的观点和适用的标准不同,导致裁判结果不一。
    近年来,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相继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兑现到每个承包户手中,承包户中的家庭成员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引发纠纷提起诉讼呈现剧增的势头,此类案件中,尤以出嫁女起诉要求分配的案件居多。出嫁女是否属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主体或是否具有分配的资格,以及如何把握分配的标准,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如何界定出嫁女的分配资格和分配适用标准是困扰司法实践的疑点和难点问题,由于各地法院认识的观点和适用的标准不同,导致裁判结果不一。正确界定出嫁女的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及标准,直接关系着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和谐。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试从出嫁女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前提条件、村民资格的认定及分配适用标准的法律适用,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商榷。
    一、出嫁女具有村民资格是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的前提条件
    法律对征地补偿费的所有权人及其归属的规定是明确的。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权属主体是明确的,通常都支付给了所有权人,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权利主体并不明确,故通常都是兑给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活中,引起纠纷的通常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农村集体经济
的户籍,也就成为了该村的村民,取得了村民资格,但这只是广义上的村民资格。司法实践中,应研究确定的是狭义的村民资格,即法律意义上的村民资格,更确切地说应是一个自然人享有村民待遇的条件。一个自然人在取得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后,将享受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户籍管理制度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村民资格应定义为:具有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享受村民权利,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本村居住,与集体经济组织保持着稳定的成员关系,同时承担着村民义务的自然人。
    从村民资格在法律意义上的含义分析,出嫁女的村民资格应当主要结合出嫁女户口地、户籍变动情况、是否有承包土地经营权、是否履行了村民义务、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稳定联系等方面的因素,客观分析、综合认定。
    (一)户口地是认定出嫁女具有村民资格的基本条件
    户口是确定公民资格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我国是以居民的户口所在地确定居民的相应身份。根据户籍管理制度,户口薄确定了居民的户口性质
。我国的居民性质现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分,居民中又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之分,只有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才是农村居民,即通常所称的村民,符合上述条件是村民具有村民资格的基础。因此,村民的户口地是认定村民具有村民资格的基本条件,只有取得了某一村的户籍,才是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才能进一步认定是否具有村民资格。出嫁女出嫁后,其户籍地是认定出嫁女村民资格的基本条件。如其户口属于农村户口,则出嫁女未丧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基本条件,如其户口已落户为居民户口,则其已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条件,不应具有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