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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卖方违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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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买卖合同卖方违约
篇一: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其救济方 法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具有国际性因素的以支付价金的方 式换取货物所有权的交易行为,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则是指 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 —种协议。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 属常见,除了与当事人无关的事实导致的不履行合同之外, 更多的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为了 保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 中所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通常是具体而详尽的,其中最为基 本的是卖方获取货物价款的权利和交付货物的义务以及买 方获取货物的权利和支付货款的义务。
若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 的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则视为是违约。对于除了因不可抗力 或情势变更或合同落空等原因造成的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行 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承 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即是法律赋予守约方的一种对利益损失 的救济,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 违约造成的损失。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违约行为主要 表现在:不交货、延迟交货、货物(品质、数量等)不符、货
物上存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提交的单证有瑕疵等。《公约》 作为专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 性文件,对于买卖双方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实施救济的权利 和途径在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又分别做了具体的安排。鉴于 卖方违约的主要形式有不交货、延迟交货或所交的货物与合 同不符,买方除了可以采用买卖双方均可使用的救济方法外, 还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相应的救济措施:
1)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若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 规定不符,而且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况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外再上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以 替代原来不符合合同的货物;
2) 要求对货物不符之处进行修补:即买方对于卖方所交 付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在不服的情形不很严重的情况下, 要求卖方进行修补的救济权利;
3) 购买替代货物:如果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在宣告无 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以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物,则 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这 实际上承认了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有权解除合同并通过 购买替代货物使自己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救济方式;
4)卖方应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根据《公约》第48条 的规定,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负费用,对任何不 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不是买方主动采取
的救济措施,但它最终起到了对双方订立合同的预期利益的 维护效用,因此对于买方来说也是一种对利益损害的救济;
5)要求减价:《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卖方所交付的 货物与合同不符,且这种不符是买方愿意容忍的,不论买方 是否已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要求降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 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 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对于"要求减价”的这个救济措施是实际操作当中最常 用到的,且看一案例:台湾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口商在 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QF Col anto。价格条件销售丝 绸,合同价款共计美元。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 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且卖方未予清理。因卖 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均未标明在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 比例,故当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 卖方减价赔偿损失。在这个案例中,买方认为卖方虽在产品 出口检验时发现大量不合格产品,但未作任何清理即装船出 口,且合同中未约定允许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致使卖方 交货品质与合同不符,构成违约的卖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但是如果按照正常的渠道去申请索赔,必然费时费力,所 以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值得提倡。通过该种方式不仅补偿了 买方因卖方违约遭受之损失,同时,因卖方不必向本国主管 机关申请准许赔偿的汇款手续,使今后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不受任何影响。通过该种救济方法,买方达到了与请求赔偿 损失同样的索赔目标。
6)拒绝收取货物:《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 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如果 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 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卖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 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关系。总的说来,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 则,《公约》及各国的买卖法或合同法关于买卖双方当事人 违约的救济性措施都属于非强制性的规定,当事双方可以根 据实际需要和自己的意志做出不同于法律的规定,灵活地进 行国际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