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7
文档名称:

财产保险无责免陪条款.docx

格式:docx   大小:2,849KB   页数:1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财产保险无责免陪条款.docx

上传人:916581885 2021/6/27 文件大小:2.78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财产保险无责免陪条款.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产保险无责免陪条款
财产保险无责免陪条款
论文提要:财产保险合同中“按责赔偿、无责免赔”的保险条款,因系保险公司自我免责的霸王条款而在实践中广受质疑,该条款实质上系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该条款本身就具有无效性,主要表现在:其一,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就“无责免赔”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和解释的义务并举证予以证明,该条款就当然无效,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的理论;其二,从保险合同的射幸本质来看“无责免赔”条款系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射幸性的追求,以“省钱”为出发点制定的格式条款必然或多或少地带有“排除对方合法权利”、“不合理加重对方负担”的色彩,而且该条款实际上混淆了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两个概念,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大小与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是否理赔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无责免赔,按责赔偿显然对被保险方有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其三,从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制度来看,“无责免赔”实质上漠视了保险法上“代位求偿”制度的存在。该条款是以保险公司放弃自己“代位追偿”这一法定权利或者说
漠视对被保险人有利的“代位追偿”权利存在的形式,客观上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两种救济途径之中自由选择对已最为有利的救济途径这一主要权利,作为格式条款按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亦应认定为无效;其四,从保险合同解释的“合理期待原则”来看,“无责免赔”条款显然无法保证实现被保险人所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也即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让保险公司分担损失,特别是在负全部责任的第三者下落不明或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更甚。且该条款也与社会诚信观念背道而驰,同时,保险公司也基于这种“无责免赔”的约定,获得了“有昧良心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完全可以从“合理期待原则”的理论出发,适用合同法关于公序良俗及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认定“无责免赔”条款的无效,进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
关键词:财产保险无责免陪条款
财产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合同一般都有如下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保险
险合同射幸本质出发,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制度以及保险合同解释的合理期待原则等来看,保险合同中“无责免赔”条款本身的约定即为无效的。
一、司法实践的经验: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角度来看“无责免赔”条款的无效性。
保险合同条款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对格式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和解释的义务,是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履行该义务时一般分为三个步骤:第一,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提交格式条款;第二,保险公司应当提请投保人注意条款中的免责内容;第三,保险公司应当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明确的说明。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三项义务中的任何一项,将不能援引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拒绝承担保险责任。那么商业车险合同条款中“无责免赔”条款是不是格式免责条款呢?实际上,“判断保险合同中的一个条款是不是免责条款,既不能依据其是否被置于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也不能仅依据其是否被冠以“责任免除条款”的名称,而要凭借该条款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来判断该合同条款
是否符合免责条款的的特征”(2)。免责条款的本质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本应当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由于某些特定事由出现,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司法实践中,相关商业车险中“无责免赔”条款大都在“赔偿处理”的段落中约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在“赔偿处理”段落中的上述内容,实质上减轻或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赔偿责任,符合上述免责条款的本质特征。因此尽管上述赔偿处理条款未被置于“责任免除”这一合同组成部分之中,但该条款的作用,显然在于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因此,该条款的性质毫无疑问属于免责条款。因此,如果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订立该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就该条款进行过明确的说明和解释,该“无责免赔”条款
显然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就不能援引该条款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事实上,见诸报端的相关报道,也大都引用上述理论,判决保险公司不能援引“无责免赔”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无责免赔”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和解释的义务并举证予以证明,根据上述理论,保险公司是可以保援引该条款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那么,在此情况下,“无责免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