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政策法规】证监会: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doc

格式:doc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政策法规】证监会: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6/14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政策法规】证监会: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监会: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 试行) 证监会公告[2008]20 号-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 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0 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 试行) 》,自公告之日起施行。二○○八年五月十三日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公司自主经营和完善组织体系的需要, 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除证券营业部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 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第四条分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 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二) 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三) 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四) 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五)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第五条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 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 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二) 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 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四) 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 (五) 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第七条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同时将申请材料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受理申请, 进行审查, 并作出决定。设立分公司申请获批后,证券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 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通过验收的,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并自领取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第八条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 收购、撤销分公司或者变更分公司业务范围,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跨所在地证监局辖区迁址,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所在地证监局辖区内迁址,应当经所在地证监局批准。证券公司收购分公司的, 应当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设立分公司的条件。相关转让方必须是基于调整发展战略、实行业务整合的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