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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治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健 2021/6/30 文件大小:8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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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治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永远展现在她的进取之中;就像大树的美 丽,是展现在它负势向上高耸入云的蓬勃生机中;像雄鹰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搏风击雨如苍 天之魂的翱翔中;像江河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波涛汹涌一泻千里的奔流中。渝府令第136号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二年七月七日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
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
区、大渡口区、北裕区、巴南区、渝北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城 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饰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 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第四条 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夜景灯饰管理 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电力、房管、工商、园林、公安等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夜景灯 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 划、突出重点、分级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积极安装夜景灯饰,加强夜景
灯饰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 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以下地区或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
(一) 城市桥梁、港口、码头、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
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 城市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
(三) 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四) 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 长江、嘉陵江囤船、餐饮娱乐船、游船;
(六)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应当设置城市夜
景灯饰的其他地区或建(构)筑物。
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商业经营单位的门面招牌,应当配置灯 光或以灯箱、霓虹灯的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配置灯光,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户 外广告应当配置霓虹灯设施。
提倡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夜景灯饰技术规范设置具有自己特
色的城市夜景灯饰,商场、店堂、办公楼、写字楼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加设“内光外透”灯饰。
第八条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实行目 标责任管理。
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当按照主城区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 进行。主城区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市政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主城区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负责编制本辖区城市夜景灯饰详 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的新建 项目,其夜景灯饰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 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城市夜景灯 饰建设项目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由灯饰载体业 主(以下简称业主)出资建设,并负责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灯饰 启闭工作。
第十一条 列入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