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6/6/14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济南市政府( 颁布单位) 19921118( 颁布时间) 19921118( 实施时间) 市政府令第 52号( 文号)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第五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六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1992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合理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本市市区、县(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中,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在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时, 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个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继承。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工作。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并依法对全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市规划、房管、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 应当配合市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加强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管理。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由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计划、房地产开发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 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 报经政府批准后, 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 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方)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 由市政府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准价格,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拆迁、财政、物价和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根据出让地块的地理位置、使用年限、开发配套情况、用途和规划参数等因素研究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出让方应向有意受让方提供下列有关出让使用权地块的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和地籍图; (二)地面现状和环境状况; (三)规划规定的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和净空限制等; (四)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和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 (五) 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抗震和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