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郑州市民办教育财务管理办法
郑州市教育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教民(2012)38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管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郑州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制订了《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
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的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等专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各种层次非学历培训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学历教育民办高校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会计核算办法统一执行《郑州市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条学校作为教育事业的一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和以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学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出资人出资的真实、合法;加强学校法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学校法人财产的丢失,确保学校法人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核算和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投资者、管理者和学校师生员工多方面权益;统一核算口径,保证学校财务能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忽然办公活动情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构),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八条学校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主管部门核准。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经决策机构批准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法人对学校财务工作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九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民办高校、民办中等专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全面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报决策机构批准,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资产、资金和其他经济资源
其他学校如果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业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方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十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校长非同一人时,对外济活动和内部财务管理事项,由决策机构确定审批权限,法定代表人和校长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使审批权,原则上在决策机构批准的预算、方案内的财务事项,由学校校长根据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需要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为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科学配置办公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教研等各项事业发展,学校必须建立在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学校预算的负责人是校长,学校财务部门属于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工作,学校决策机构负责学校预算的批准、调整和监督。学校预算经决策机构批准后,由校长组织财务部门负责实施,校内部门具体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入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六条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的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