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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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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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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 年 11 月 30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
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
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
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
任。
- 1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
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
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
区域、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
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
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
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听取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组建工
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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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全社会
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工培训
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
产公益宣传教育,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
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
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以及先进
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规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服
务机构和社会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运用安全生产管
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
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并持续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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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
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严格监督和考核。
鼓励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