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密协议
年 月 日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 区(即本合同签署地)签署:
甲 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双方当事人为了共同利益,拟进行合作,并为此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相互交流、洽商、谈判、尽职调查等各种形式的接触。
为了在接洽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安全性,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保密信息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信息提供方带来经济利益或一旦公布会对信息提供方的财产、声誉或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管理方式等不被公众领域所知悉的信息;
(2)提供方的业务、计划、交易、市场、目前或将来拟采用的经营方式等不被公众领域所知悉的信息;
(3)信息提供方要求接收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不被公众领域所知悉的其他信息。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介质体现,在提供方明确告知接收方口头告知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的情况下,也可以以口头等非书面形式体现。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信息:
(1)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提供方的信息;
(2)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提供方的信息;
(3)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正当取得的提供方的信息;
(4)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信息。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本协议所称“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
本协议所称“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
3.关联人员
本协议所称关联人员,指为项目合作之目的,接收方对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接收方聘请的为项目合作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该等中介机构对保密信息有知悉必要的雇员。
第二条 保密信息的使用
1.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在项目中的合作,未取得提供方书面同意,接收方只能将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用于该等目的。
2.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为项目合作之目的使用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时,仅在必要的限度内以合理的方式向关联人员披露该等信息。信息提供方同意信息接收方向上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不违反本协议。
3.终止项目合作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利用因项目合作取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为其他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服务,也不得利用因项目合作取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从事与信息提供方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双方当事人应妥善存放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资料。
2.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向关联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因项目合作获悉的提供方的保密信息。
3.接收方向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时,应明确告知关联人员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关联人员应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四条 保密信息的法定披露
1.接收方应国家法定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构的要求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