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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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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yuzonghong1 2016/6/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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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有了执著,生命旅程上的寂寞可以铺成一片蓝天;有了执著,孤单可以演绎成一排鸿雁;有了执著,欢乐可以绽放成满圆的鲜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 年1月 26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 年2月2 日公布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测绘基准与规划实施第三章测绘资格和监督管理第四章测绘成果管理第五章测量标志保护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管理, 促进测绘工作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测绘工作。州(地区行政公署)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工作,并接受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和测绘技术人员,特别是少数民族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重视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测绘科技成果和专业教材的编译、出版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测绘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测绘基准与规划实施第六条凡从事国家大地测量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测绘的, 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从事其他测绘活动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逐步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城市( 不含建制镇)、工矿区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必须经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城镇和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测绘单位从事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上测绘活动的, 必须执行国家标准。从事其他测绘活动的,可以执行专业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标准,但应在技术设计书中予以说明。第八条基础测绘规划及重大测绘项目规划, 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州、地(市)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可以编制本地区测绘规划, 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地籍测绘规划, 编制自治区地籍测绘计划, 并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十条国界线和县(市) 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 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和管理。在地图上绘制的国界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必须与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标准样图相一致;州、地、市、县行政区域界线,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界线进行标绘。第十一条编制、出版、印刷、销售或展示地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样图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