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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法采矿罪前置构成要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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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法采矿罪前置构成要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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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议非法采矿罪前置构成要件一“责令停止开采”

案情
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等人为了牟取利益,共同出资制造了一条采砂船准备用于 采砂。被告人王某、胡某到该县国土局咨询得知湖区暂不能办理采砂手续后,将该情况告知 了其他合伙人。2008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等人在明知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刘某、 彭某,用购买的采砂船在湖区擅自采砂。2008年9月27日、2008年10月16日、2008年 11月18日,县水利局因被告人王某非法采砂对其分别处以一万元、五千元、五千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并于2008年10月4日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被告人张某,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砂 行为,被告人王某将县水利局对其处罚的情况均告知了其他合伙人。2008年12月11日, 县公安机关将正在采砂的被告人张某等人抓获。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 开采湖区黄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236940元。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非法采矿罪的前置要件即责令停止开采行为成就标准是什么?是形式和 实体上进行审查必须完全合法,抑或只要有责令停止开采行为作出并为相对人所知晓?由于 对该要件的评判标准不一,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定性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观点一: 认为行为人张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理由:责令停止开采行为必须为合法的具体 行政行为,经得起完全的司法审查,而本案中“责令停止开采”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严重 瑕疵,既未向当事人送达也未进行听证,从而导致该行政行为不合法,由于前置条件不成就, 故行为人张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观点二:被告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 罪。从刑法的立法旨意分析,责令停止开采这一行为只要作出,并被行政相对人知晓就具备 了刑法规定的前置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非法采矿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就应当以非法 采矿罪对其进行刑事制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责令停止开采”,只要解决了这一 问题,本案定性也就迎刃而解。对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责令停止开采”的作出主体。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据此,一般情 况下,对矿产资源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主管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地质矿产管理 的主管部门。但由于矿产资源有其自身属性,即其存在一般要依俯在地表、水域或其他物质 上,客观上造成了有关部门管理职权上的交叉与重叠,如行为人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砂的,由 于其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有可能同时违反水利行政管理法规和矿产资源管理法规,从而导致 两个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有关行政法律规定对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结合本案,行为人张某 等人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砂的行为,既违反了水利行政管理法规,同时又违反了矿产资源管理
法规,据此,县水利局依据水利行政管理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同时责令其停止开采。刑法在 规定非法采矿罪的前置构成要件时,对责令停止开采的作出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并非立法 上的失误,表明立法者已考虑到矿产资源本身的特殊属性,客观上又存在着行政管理职权上 交叉与重叠,这意味着司法者在适用本条款时,应从立法者的角度准确适用法律,而非从文 义解释的角度来理解适用法律。当然,刑法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