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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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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31125( 颁布时间) 20040101( 实施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39 号( 文号)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200 3年11月11 日市人民政府第1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1月1 日起施行。二 00 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本办法所称开工, 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 其中, 新建工程的开工, 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 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区、县建设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需要挖掘道路的,已经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 已经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 1 年的, 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 50% ; 建设工期超过 1 年的, 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 30%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 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 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第八条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市建设委员会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申请领取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