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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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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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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870925( 颁布时间) 19870925( 实施时间) 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198 7年9月25 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采范围和办矿条件第三章采矿审批第四章采矿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 发展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简称《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 含村, 下同) 集体和个体(含个人合伙,下同)采矿。第三条对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指导和帮助发展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凭采矿许可证在批准的范围内采矿。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市、县( 含县级市、区, 下同)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开采范围和办矿条件第六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范围: (一)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 简称全民矿山企业) 矿区外的小型矿床、矿脉和零星分散资源; (二)全民矿山企业矿区内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全民矿山企业闭坑后的残留矿产。第七条个体采矿范围: (一)零星分散资源; (二)用做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三)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第八条对国家和省规划的矿区、正在勘查的矿区、全民矿山企业矿区、《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区域以及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未经省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乡镇集体和个体不得开采。省的特定矿种,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九条申请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地质矿产资料; (二)有合理的开采方案和必要的采矿设计; (三)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四)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人。申请开办中型以上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 必须有地质勘探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个体申请采矿的条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三章采矿审批第十条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 须由主办单位或开办人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领取采矿许可证。(一) 在国家规划矿区、省规划矿区及其所属全民矿山企业矿区内办矿的, 须经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二) 在市、县所属全民矿山企业矿区内办矿的, 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三) 在其它区域办矿的, 须经县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由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四) 矿体跨省、市、县界的, 由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毗邻地区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按审批权限履行采矿登记审批手续。开办中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