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50131( 颁布时间) 20050301( 实施时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28号( 文号) 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三章消防工作职责第四章消防规划与火灾预防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于 2005 年1月 24 日经省政府第 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5 年3月1 日起施行。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乡(镇) 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城市市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促进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评内容, 定期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乡(镇)专(兼) 职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集镇消防规划与建设经费主要由县(市、区) 和乡(镇) 人民政府承担。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捐助。消防经费保障确有困难的地区,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购置扑救化工、水上等火灾所需的特种装备可以由相应的受益单位承担一定的费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实施。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贸、农林、财政、建设、监察、工商行政管理、民政、文化等行政部门,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消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第八条乡(镇) 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 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责。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设立在农村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做好本单位( 经营户) 的消防工作, 依法对本单位(经营户)发生的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十条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年生产总值十亿元以上;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化工企业较多; (三)集镇常住人口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 (四)有重要港口和码头;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