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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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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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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0 年3月 31 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全面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提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消防装备和提高消防科技水平,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公安消防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教育、劳动、司法、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及有关群众团体应当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供水、供电、燃气、地震等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情况及有关资料。第六条铁路、民航、交通、森林的消防工作, 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七条预防和扑救火灾,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有救火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每年 11月9 日为本省消防日。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队(站)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农场、村根据需要配备防火员, 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各种形式的消防队, 均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灭火调度指挥。第九条组建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应当由组建单位报经省辖市、州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和组建单位主管部门审批。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第十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以及防火员,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第三章防火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实行承包、租赁的, 应当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责任的承担者。合同没有约定的, 由承包方、承租方负责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村民、居民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做好村民、居民住宅区的火灾预防工作。第十二条预防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应当负责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对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并可向有关部门或者负责人举报。第十三条从事消防器材维修和消防设施设计、安装、检测、维修、操作的人员、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专(兼) 职防火员, 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取得合格证后, 方可上岗。有关部门对从事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时,应当将消防知识作为培训内容。第十四条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建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其资质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查, 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建筑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消防法》和国家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