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特别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 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 约定采用,签定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参加 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
一、 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 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 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 营业场所应当一致。
二、 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在交纳费 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上海市税务局印制的发票。 旅游者与旅行社 订立合同可采用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监制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三、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 内容要 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白身身体条 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白身健康状况告知旅 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 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 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 支付。
四、 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
五、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 配合导游完成旅游行 程;旅游者应尊重目的地的各种法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 情。
六、 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 违约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 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一) 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 的违约金。
(二) 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 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
补偿损失。
七、 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八、 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的个 人保险。
九、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未征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绝参加合同 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经本人同意,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 游消费项目时,需收费的,应当场向导游人员收取服务单据。
十、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 者和旅行社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有权得到旅行 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情况事先说明或者 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游客认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 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对旅游者造 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组团旅行社先行赔偿。
H^一、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 可以 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 或提请 仲裁机构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