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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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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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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宣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新时期学籍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在我区的运用,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电子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信息化、制度化,根据省厅有关法律、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宣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试行)适用于全区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以下简称“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区教体局的电子学籍管理。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籍管理按照市教体局有关管理办法或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细则》在区教体局的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电子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分级负责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义务教育电子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全省学籍数据中心。区教体局指导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全区电子学籍管理数据库,实施全区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积极配合,建立本校义务教育电子学籍管理信息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区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由区教体局教育科负责,局教育装备科、电教馆给予技术支持。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区教体局学籍管理统一采用安徽省科大讯飞公司研发软件《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以保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全省共享和一体化管理。区教体局学籍管理采用局管理版,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用校管理版。
第二章入学、注册和建档
第七条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新生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康复提供帮助。
第八条农村公办学校新生入学。农村中心学校必须按照“免试、就近、方便”的原则划定学区范围,中心学校划定村级小学(初中分校)责任范围。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0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全省统一格式《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见附件四),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各乡镇中心小学要及早安排,每年3月底前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摸清学生基本情况。4月份,根据义务教育入学年龄规定,对本辖区内有户籍的小学入学新生逐一登记造册,依据登记名册确定《入学通知书》的发放对象,做到无一遗漏,杜绝漏登、瞒登、错登、假登行为。对空户、挂户、假户要认真核查清理,对核查属实的要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登记。5月底前将学校毕业班学生花名册提供至所在乡镇中心初中。各乡镇中心初中根据中心小学提供的毕业班学生花名册,拟定《入学通知书》,下发给每名学生。
因疾病、伤残需缓学或因丧失基本生活能力需免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并区教体局批准后,发给缓学或免学证书。
第九条市区公办学校新生入学。城市学校由区教体局根据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住房等情况,测算生源分布,合理划定小学、初中的学区范围。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应按时到相应学校登记,学校和
区教体局核查后,及时公布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并由学校按照公布的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0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第十条来我区投资兴业的企业管理人员子女入学须提供正式聘任文件、聘任合同、工资表、经开发区和招商局签署意见的申请,由区教体局核实、审批,就近安排入学。
进城务工或经商的农民子女、流动人口的子女,由法定监护人向作为流入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籍证明、暂住证明以及务工证明(即《农民工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区教体局会同有关学校审核,按就近入学原则(即每年招生规定)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各学校在新学年9月20日前将流入学生名册报教体局教育科,由教育科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中心学校备案。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定点学校现为:南门鳌峰绿锦小学,东门济川第五小学,北门的第六小学,西门的第八小学。初中为市八中、市三中、市四中。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就学,或在外地就学要求转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由区教体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各小学、初中不得以文化课测试或变相测试的方式接收新生和转学生。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招生在区教体局管理下进行。学校每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