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 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显然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 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 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说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是 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的职责,现实中这种职工苍白得让人 汗颜。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 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说明】澄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
会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避免争论这些机构就是否属于 用人单位,避免争论这些用人单位与受聘的员工是否形成劳动关 系争议,此条让那些不给其所聘职工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觉得很不好意思。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 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 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说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作 为用人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 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分支机构不 能直接作为用人单位,其设立单位才是用人单位,受托的结果归 于委托单位,因此应有《委托书》。此条规定极大的便利了用人 单位的人力资源跨地区管理。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
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 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 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工资。虽然极少可能出现劳动者恶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 同,多数时候是劳动者采取观望态度,不愿意受书面劳动合同的 束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恶意为了双倍工资或者不愿意建立 稳定的劳动关系之时,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 利。但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书面通知了劳动者且劳动者单方面不 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可以集中签订劳动合同并统 一就是否签约录像或邀请有关单位见证。此条保护了用人单位的 利益。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 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 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 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支付经济补偿。
【说明】本条重申并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的处置。支付两倍工资并不免除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 务,当然还可能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因一年不签 订书面合同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用人单位纠正违 法行为的过程中如发生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当然本条中的第二个“应当”应当为“可以”, 是一种选择权,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不过用人单在劳动者拒 绝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代价竟然 是支付经济补偿金。此令人费解,不过这种情形应该很少发生, 除非是劳动者处于观望状态时。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 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前一日。
【说明】本款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的起始日期,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 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法律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因 此双倍工资的支付可剔除出该月份,宽限期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 二倍工资的期间,减轻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 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说明】本条第一款属于重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 款,本条还规定了自用工之日其满一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 作补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