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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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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解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解读
日期:2009-11-04来源:随州市局已经有8位读者读过此文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通过。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详读本条例,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的监管责 任更明确,对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保证药品质量、责任要求更详细,对制售 假劣药品违法行为惩处更严厉。主要体现如下:
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条例》第四、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 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建立和完善 药品监管协调制度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 督管理工作,确立专(兼)职药品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药品法律、法规、传递信息,协 助药品监督管理。
二、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条例》第七、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在药 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新闻媒体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
三、 强化企业责任:《条例》第六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对其 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四、 严惩挂靠经营:《条例》第十七、第四十八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 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设施设备、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违 反者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数额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提 供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提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 批准证明文件。
五、 规范中药饮片生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 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湖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不符合质量标 准的不得出厂。
六、 《条例》第十五、十九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停产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必 须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违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七、 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条例》第二十、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 必须按照国家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分类管理药品,经营非药品时,必须将药品区与非药品区明 显隔离销售,处方药要求凭处方销售,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和国家禁止零售 的其他药品。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八、强化药品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至二十六、第五十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 应当开展临床药学工作,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促进药品合理使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 的不合理处方,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拒绝调配。药品使用单位不得以邮寄、试用、开放式柜台 自选等方式销售药品、医师应遵循合理、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用药,定期开展对医师开 具处方合理性进行检查、考评、接受社会监督。药品使用单位未按照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使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