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 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视为感情确已 破裂的14种情形。
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 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 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 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 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 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 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所谓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 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惯、工 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 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 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 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或实施家庭暴力等。 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 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
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
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 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 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 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 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只有通过对上述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 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为调解提供契机,为判决提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还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 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 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 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 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 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 不愈。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
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 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 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 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 和好可能的。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 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 害夫妻感情的。
—方下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