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扶持沈河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扶持沈河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沈河政发[2008]11号
为贯彻落实区委十一届五中全会和区现代服务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步伐,根据《关于促进沈河区现代服务业(楼宇经济)发展的扶持办法》,特制定《关于扶持沈河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凡列入《沈河区鼓励文化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鼓励类企业,均可享受本《细则》所规定的扶持政策。
二、资金扶持政策
第二条设立沈河区发展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规模以1,000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20%。从2008年至2012年,专项资金采用奖励、匹配、贴息、资助等方式,对在我区发展的文化企业和支持我区文化企业发展的相关企业予以扶持。
第三条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我区文化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对重点支持类的文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按担保机构担保费用1: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补贴。
第四条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上市企业可享受市政府补贴政策,对首发上市企业给予改制补贴、申报补贴和成功上市补贴,3项补贴合计最高额为150万元;对非首发上市企业,补贴资金最高额为100万元。
第五条文化企业研发项目列入国家、省、市各类创意产业扶持计划并得到资金支持的,可享受资金支持总额20%-50%的专项资金匹配。
第六条新办且入驻甲级楼宇购买或租用写字间的文化创意企业,形成经营性税收后,可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购买写字间的企业给予5%的购房款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企业所形成的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额;租用写字间的企业给予两个年度10%的租房款补贴。
第七条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相关权利,创意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的费用,可从区专项资金中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第八条鼓励发展重点文化产业聚集区。安排专项资金,对文化产业集聚区和企业群,在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三、奖励扶持政策
第九条鼓励文博旅游业集聚。鼓励发展以皇城和都市旅游为主的特色旅游项目,上述企业所形成的区域经济发展贡献额,连续三年增量部分给予全部返还。
第十条鼓励创意设计业集聚。鼓励引进文化创意、动漫、网络游戏等产业业态;鼓励国际著名文化创意、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利用其人才、技术、资金和营销渠道,与本区有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合作,开展文化创意活动,生产制作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国际营销。上述企业依据规模与区域经济贡献额,可享受10-3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第十一条鼓励传媒信息业集聚。鼓励引进策划营销、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后期跟踪等一条龙式的传媒信息产业业态。上述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区域经济发展贡献额,连续三年增量部分给予50%资金补贴。
第十二条鼓励商务文化服务业集聚。鼓励高端文化商务服务业项目的实施,对我区高端文化服务机构与境外相应机构合作举办的有关产品研发、业务培训、课题调研、市场拓展、项目推介和经营模式创新等方面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和影响力,可享受5-15万元的经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