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 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物业 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 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二、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 套的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 的费用。
三、 倡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 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的原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 相适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六、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 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包括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 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含各类别墅、低层住宅、高级公寓等)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 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 行市场调节价。
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今后逐步向分项目 收费管理过渡,并适时调整和定期公布。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具体执行标准可上下浮 动20%.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参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执行。
对未实施等级收费的物业,要按照物业管理规范要求,实施等级服务收费。
对少数公建配套完善、设施设备先进、运行成本高、服务内容超出七级服务标准的物业,公 共服务收费标准可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八、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竞争方 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价格主管部门 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普通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 公共服务费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非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因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物业服 务企业应釆取公开方式征得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普通住宅应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非 普通住宅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普 通住宅应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非普通住宅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九、 对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适用条件的管理。价格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