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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流程规范
实施时间:2014年5月10日
事项内容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六条第二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 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 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3、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
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上登记。经备 案登记的企业产品标准为有效标准。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统一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 果,并重新备案。”
数量及方式
不限
申请受理机关
苏州市太仓质量技术监督局(太仓经济开发区东亭南路55号1615室标准化科,
电话:53534664,电子信箱:******@)
受理范围
木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以下企业产品标准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仁 国家、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产品标准;
2、消防产品、消毒产品、农药、饲料、煤矿产品、通信产品等企业产品标准。 注:食品等生产企业产品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
1、 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GB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执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 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3、 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标准内容完善,有反映产品主 要特征的技术指标;(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技术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4、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意见。(《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5、 企业标准的审定,由用户、生产单位、科研机构及有关部门专家代表组
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定稿,由企业法定 代表人批准、发布。(《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6、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_)企业产品标准与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二)未涉及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标准内容合理、完善,技术指标能反映产品的主要特征;(四)实验方法、检 验规则等技术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五)审查结论、审查专家的签名。(江苏省企 业产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