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可持续发展先锋战略定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城市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配额管理、交易与履约,碳排放量化、报告与核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负责,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主管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划、政策、管理制度,发布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
(二)确定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碳排放企业及其他重点碳排放单位(以下统称碳排放管控单位),组织并监督其履约;
(三)制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核查标准及检查工作标准,组织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核查,监督管理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
(四)建立并完善碳普惠制度,管理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及其方法学的备案与签发;
(五)监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六)建立并管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综合管理平台。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市统计局负责碳排放管控单位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核算工作的规则制定和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财政、金融、国资、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证监、税务、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和各区(新区)政府(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指定交易机构,负责碳排放权统一交易,配合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管,并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碳交易相关工作。
供电、供气、供油、供水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第七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综合管理平台】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管理平台)。综合管理平台应当包括配额注册登记、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送、碳交易相关业务办理及信息披露等功能。
注册登记功能是确定配额和核证减排量权利归属的依据。配额和核证减排量的签发、持有、转移、质押、变更、履约递交、抵消、注销和结转等应当在综合管理平台中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送功能用于碳排放量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的量化、报告、核查、检查等工作。
碳交易相关业务办理及信息披露功能用于受理配额发放及履约、碳排放核查、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核查等相关咨询和材料接收工作,以及披露和公开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信息。
综合管理平台操作指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资金投入】 市财政部门应当保障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财政资金投入,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支出统一安排,用于支持机制研究、能力建设、市场评估、平台建设与运维、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核查机构管理、碳排放专业人员考核、新纳入碳排放管控单位历史数据核查等工作;设立碳排放交易基金,政府储备配额有偿分配获得的资金收入纳入碳排放交易基金管理,用于支持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温室气体削减重点项目。
第九条 【行业协会】 鼓励成立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行业协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升碳核查数据质量,宣传和普及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知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十条 【配额管理制度】 本市建立配额管理制度。任意一年碳排放量达到规定规模、自愿加入和其他由主管部门指定的碳排放单位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管控单位,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年度碳排放量达到规定规模但尚未统计到有效生产活动产出数据的碳排放单位列为碳排放报告单位。碳排放报告单位应当每年向主管部门报告碳排放情况,但无需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具体要求参照碳排放管控单位执行。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碳排放报告单位调整为碳排放管控单位。
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碳排放管控单位的调整工作,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碳排放管控单位的新增工作。
第十一条 【目标总量及实施方案】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实行目标总量控制,鼓励逐步实现绝对目标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碳减排潜力等因素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