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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一、 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以果蔬籽、 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 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 包装食品。包括:烘炒类,如炒瓜子、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青 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 (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申 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及坚果 制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 类、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 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烘炒类
拌料(有此工艺要求的)
原料T浸泡(水煮或其他处理)7翻炒(裹衣)7油炸T冷却
i L
7包装7成品
3 .其他类
(二)关键控制环节
。2 .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 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4 .烘炒、油炸、熟制(包
括高温灭菌)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 5 .包装过程中
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2 .酸价、过氧化值、 羰基价超标。、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 喇味现象。。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 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 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 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 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 序相互交叉污染。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
和独立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 尤其是包装间, 使用前后 均应彻底清洗、 消毒。以防止食品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 染和异物带入。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独立的包装间, 其他条件应等同于炒货食 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清理设备; 2.熟制(灭菌)设备(蒸煮、烘炒、干燥、油 炸等相应的设备);3.裹衣设备或粉碎设备或混合设备(有此类工艺 要求的);4 .包装设备(封口、生产日期标注、计量称重等设备) 。
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封口、生产日期标注、 计量称重等设 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9300-2003 《烘炒食品卫生标准》 ;GB16565-2003 《油炸小 食品卫生 标准》; GB2761-2005 《食 品中真菌毒 素限量》; GB11671-2003 《果、蔬罐头卫生标准》 ;GB15199-1994 《食品中铜 限量卫生标准》; QB/-1993 《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QB/-1993《裹衣花生》; Q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