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数字管理产业联盟章程
中国数字管理产业联盟章程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数字管理产业联盟,英文译名为:China Digital Management Industry Alliance,英文缩写为CDMIA。
第二条
中国数字管理产业联盟(以下简称数字联盟)是由在中国从事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及数字技术研究、开发,数字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服务,以及从事基于网络化应用与电子增值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而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数字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合作共赢、品牌服务”为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联盟会员事业兴旺发达,努力开发数字化资源,开拓数字化市场,发展信息产业,促进以网络化为核心的数字化行业发展和市场繁荣,加强国际电子商务往来,推进中国的信息数字化事业。
第四条
数字联盟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数字联盟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09号,邮政编码:10087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数字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 以数字化管理的推广应用,数字化资源的开发,数字化企业管理市场的培育和开拓,数字化的品牌增值服务,推动数字化管理行业及国家的数字化建设为主要任务。
(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规,依据国家政策与法规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产业利益。
(三)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协助国家立法机构与有关政府部门制订数字化产业政策,以及与数字化产业生产、流通和服务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引导会员认真执行国家法规和政策,遵守行规,行约;协助政府部门维护信息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向会员提供数字化管理、经营和数字化技术的培训与咨询服务,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商业往来,为会员事业发展提供帮助与服务。
(五)向企业宣传和普及数字化知识,介绍先进的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提高企业的数字化管理意识和运用数字化管理的能力。
(六)开展本数字联盟与其他商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为其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数字联盟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数字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数字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数字联盟的意愿,积极参加数字联盟活动;
(三)在数字化技术和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数字联盟秘书处代理行使审批职权;
(三)由理事会授权商会秘书处发送《中国数字化产业数字联盟批准入会通知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数字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数字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数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数字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通过数字联盟向政府部门反映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数字联盟章程,执行数字联盟决议;
(二)维护数字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数字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数字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尊重知识产权,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数字联盟。会员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数字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