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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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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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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土地调查登记代理行业协会文件
浙土登协〔2005〕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暂行办法》
和《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代理人:
《浙江省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暂行办法》和《浙 江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注册暂行办法》已经浙江省土地调查 登记代理行业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
行业协会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9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 厅九楼903室,联系人:洪波,联系电话:0571-87058856。
附件:一、浙江省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暂行办法
二、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注册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抄送: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附件一
浙江省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 地调查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土地调查登记代理行为,根据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土地调查登记代理营业范 围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凡在 我省范围内从事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向 浙江省土地调查登记代理行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取得《土地 调查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才能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 事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服务。
经注册的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通过一定的方式定期向社 会公布。
第四条 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执业范围分为全省范 围执业和所在市区、县(市)范围执业。
第五条申请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注册的企业应当具备 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土地登记或土 地调查登记代理营业范围。
(二) 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取得《土地 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
5名,其中取得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 登记代理人不少于3人;申请在所在市区、县(市)范围执业 的,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 记代理人不少于3名,其中取得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并经 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1人;设立分支机构的,各 分支机构须具备不少于2名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其 中取得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 理人不少于1人。
申请执业土地调查登记代理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同 时应具有土地测绘资质。
(三) 具有从事土地调查登记代理业务相应的工作条件和 日常管理制度。
(四) 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记录。
(五) 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的,需从事土地调查登记代理 业务一年以上。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需填写《土地调 查登记代理机构注册申请表》;
(二)连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按照第七条的规定), 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申请在所在市区范围内执 业的,需经所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在全省范围内 执业的,需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 经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报省土地调查登 记代理行业协会。
(三) 经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土地调查登记 代理行业协会办理注册手续,核发《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注 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
第七条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需提交下列材 料:
(一) 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注册申请表;
(二) 法定代表人(或合伙执行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三) 公司营业执照和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 土地登记代理人名单、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及 登记注册号、机构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人事档案管 理证明、毕业证书、身份证等;
(五) 日常管理制度;
(六) 申请土地调查登记代理的,需提供土地测绘资质;
(七) 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的,需提供经当地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签署的已从事土地调查登记代理业务一年以上的证明 材料;
(A)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
第八条 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地址等 工商登记事项及土地登记代理人变更的,应当按原注册申请程 序,提交变更材料,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九条 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应对其代理业务中所出 具的各类文书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注销《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 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 代理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 工作失误,造成被代理人严重损失的;
(五)